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积极推动城市更新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市更新过程中对国有土地上私有房屋实施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经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调解后不成,且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私有房屋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对未签约的私有房屋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交房屋征收申请。
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在提交房屋征收申请时,需同时提交城市更新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及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证明材料、未签约私有房屋物业权利人调解情况证明材料等文件。
三、收到房屋征收申请后,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等规定,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