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4〕2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加强消防验收与设计监管的衔接,进一步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实施方案》(京建发〔2021〕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照图验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消防施工质量首要责任,工程建设开展前组织设计单位开展现场踏勘,设计阶段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确保消防设计文件满足编制深度要求,并组织做好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等工作。施工阶段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核查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严格照图施工,督促设计单位加强施工现场涉及消防设计内容的跟踪指导服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暂行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应及时将终版图纸上传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
(二)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提高设计质量,确保消防设计文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不满足施工现场实际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对存在的消防设计问题提出解决措施。监理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对消防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确保竣工图纸与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图纸及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要求编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确保图纸的一致性、真实性、完整性,竣工图应与工程实际相一致。
特殊建设工程的竣工图纸应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其他建设工程,属于开工前需上传施工图的,竣工图纸应与经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加盖电子签章二维码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相符;不属于开工前需上传施工图的,竣工图纸应与以经设计单位加盖出图章、图签签署完整的消防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洽商记录相符。
二、优化消防验收及备案管理
(一)特殊建设工程严格落实照图验收。对属于《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特殊建设工程,按照“审验一致”原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为依据开展消防验收工作,不再重复校验消防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其他建设工程照图抽查检查。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据符合法定形式的图纸,重点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开展联合抽查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为依据开展备案、抽查工作,根据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视情邀请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明确改造工程验收及备案范围。实施局部装修改造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改造区域与相关非改造区域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设计内容,改造区域与非改造区域不得相互影响,竣工后应确保改造区域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及安全疏散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图纸涉及的消防改造范围,开展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未涉及消防设计内容的,不需开展消防验收(备案)。
三、探索消防查验专家论证制
(一)探索消防查验专家论证制。经消防性能化设计、纳入国家及我市重点工程范畴或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在验收阶段组织消防查验专家论证。论证内容重点包括设计阶段提出的消防性能化补偿措施是否落实,消防性能是否得到整体提升,其他疑难复杂的消防技术问题等。
(二)明确专家组成及论证结论。消防查验专家论证应按照利害回避等原则,在市级消防验收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专家所从事的工作或者所学的专业应当与技术论证的内容相关。专家应当独立出具清晰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并形成书面专家组意见,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同意的方可视为论证通过。专家组意见作为消防查验的一部分,申请消防验收时一并提交,现场评定应将专家论证意见作为参考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消防施工质量日常监管,对发现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查处。
(二)加强消防设计审查和设计监管。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查处。
(三)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联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质量监管或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及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转至规划自然资源部门。针对设计规范条文把握不准、存在歧义的情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动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联合会商予以明确解决。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2024年6月6日